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研究会(China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,简称 CERA,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研学基地(以下简称“研学基地”)的申请、认定、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各类教育机构、文化场馆、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在教育研究与研学实践中的支撑作用,依据本会章程及国家有关研学旅行、校外教育的政策精神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学术交流平台,由从事教育研究和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。研学基地是经本会审核认定,具备开展教育研究、学术交流、研学实践、师资培训、课程开发等条件的机构、场所或单位,作为本会开展学术研究、实践探索和成果推广的依托平台。
第三条 研学基地的设立与管理遵循“自愿申请、择优认定、分类指导、动态管理、共建共享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研学基地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;本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基地认定的评审工作。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可协助开展对应领域的基地推荐与专业指导。
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本会研学基地的单位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或经合法授权可独立开展研学活动的机构;
(二)拥护本会宗旨,愿意接受本会指导与管理,认同本会促进教育科学发展、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的理念;
(三)具备与申请类型相适应的场地、设施、人员与安全保障条件:
1.实体类基地(场馆、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企业等)应有固定场所,场地面积、接待能力满足研学活动需要;
2.线上/虚拟类基地应具备稳定平台、课程体系与内容审核机制;
(四)拥有研学活动所需的专业师资或指导人员,具备课程开发与组织实施能力;
(五)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、应急预案与风险防控机制;
(六)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、无违法违规记录,信用状况良好。
第六条 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资源特色,申报以下类型之一或多项:
(一)学科研究类基地:依托高校、科研院所,开展教育理论与学科研究,涵盖教育学、教育管理、教育经济、教育评价、教育技术等领域;
(二)实践体验类基地:依托文化场馆、自然景区、企事业单位等,开展研学实践与实地体验;
(三)师资培训类基地:依托培训机构和示范学校,开展教师教育与专业发展培训;
(四)课程开发类基地:具备课程研发能力,输出研学课程资源与教学方案。
第七条 研学基地申请采取“常年受理、集中评审”的方式。本会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集中认定,具体时间以本会官网公告为准。
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中国教育研究会研学基地申请表》(见附件);
(二)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;
(三)基地简介、场地与设施说明、可开展的研学项目清单;
(四)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;
(五)师资与课程情况说明;
(六)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第九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:
(一)申请。申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完整申请材料,电子版发送至本会指定邮箱,纸质版邮寄至秘书处。
(二)受理与初审。秘书处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;材料不齐的,书面通知补正。
(三)实地考察。初审通过后,由秘书处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(线上类基地可进行线上考察),形成考察意见。
(四)评审认定。学术委员会依据材料与考察意见进行评审,必要时组织答辩,提出认定建议。
(五)公示。拟认定名单在本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;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予以认定。
(六)授牌。本会向认定单位颁发“中国教育研究会研学基地”牌匾,并签订合作协议。
第十条 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三年。期满前三个月,基地须提出复审申请,复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一条 研学基地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在约定范围内使用“中国教育研究会研学基地”名称开展活动;
(二)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、学术交流、师资培训与成果推介;
(三)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研学课程开发与项目实施;
(四)获得本会在品牌建设、专家指导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支持;
(五)优先在本会学术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;
(六)参与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、培训班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等活动;
(七)对基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。
第十二条 研学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,接受本会指导、监督与考核;
(二)围绕教育研究主题,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本会会员的开放活动或专题研学;
(三)配合本会完成相关课题研究、数据调研与成果总结;
(四)维护本会声誉,规范使用基地名称与标识,不得超范围或违规使用;
(五)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与信息报送机制,及时报告重大事项;
(六)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与活动情况。
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研学基地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制度。考核内容包括:
(一)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;
(二)活动开展与育人成效;
(三)课题研究与合作贡献;
(四)安全管理与规范运营;
(五)信息报送与配合度。
第十四条 考核采取基地自评与本会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,每年一次。基地须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。
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。对考核优秀的基地予以表扬并优先支持;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,本会发出整改通知,限期三个月整改;整改仍不合格的,取消基地资格。
第十六条 本会不定期对基地进行抽查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给予约谈、通报、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处理:
(一)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认定的;
(二)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舆情的;
(三)违规使用基地名称、标识,或从事与研学无关、损害本会声誉活动的;
(四)连续两年未开展约定活动或拒不配合考核的;
(五)被吊销资质、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。
第十七条 基地名称、依托单位、负责人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,须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秘书处并办理备案。
第十八条 基地可主动申请退出。退出须提前 30 日书面提出申请,完成交接后,由本会收回牌匾、终止合作。
第十九条 被撤销或主动退出的基地,不得继续使用“中国教育研究会研学基地”名称与标识;本会视情况通过官网公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